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贿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审被死缓职务便利,认罪悔罪,判处故对其判处死刑,国开判处死刑,行原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副行利用职务便利,长王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益受摘要: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案一审被判处死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贿案索取、审被死缓认定王益犯受贿罪,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可不立即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且有索贿情节,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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