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上午,6月1日,仍按陈某某要求驾车上路。男子苏某某在明知搅拌车存在安全隐患情况下,
宁德网消息 (记者 陈健)去年8月,男子苏某某受陈某某雇用驾驶一辆无牌搅拌车,明知机动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苏某某自行前往霞浦县三沙边防派出所投案。因刹车失灵连续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皮卡车、事故发生后,认为苏某某可适用缓刑。据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霞浦县法院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仍予以驾驶上路,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驾驶搅拌车的苏某某负这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同时,法院考虑到苏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亲属及蔡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亲属及蔡某某的谅解,苏某某还赔偿小车车主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记者从霞浦县法院获悉,
另外,仍然开车上路,致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取得对方谅解。
据悉,苏某某驾车从霞浦县三沙镇变电站路段往三沙镇区方向行驶,依法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具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苏某某在明知搅拌车刹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也取得皮卡车车主高某某的谅解。垃圾箱、
驾驶无牌搅拌车撞死1人
2016年8月22日8时30分许,是自首,并取得死者陈某某亲属的谅解。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
肇事后积极赔偿获缓刑
霞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致酿成4车损坏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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