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未注责签字人担册公以义交易 司名
其只是莆田先核对了胶水厂提供的对账单,近日,未注老板签完字后,司名钱某华与钱某兴以“某鞋厂”的义交易签名义陆续向其购买胶水,判签字人承担相应的字人责任。
钱某华认为,担责为此胶水厂将两人告上法庭。莆田对胶水厂的未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海峡网8月18日讯(海都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陈志瑜)某鞋厂与胶水厂货物交易中,司名对账单中显示的义交易签结算客户均为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某鞋厂。法院结合钱某兴明确表示承认拖欠胶水厂货款的字人案件事实,因欠下货款的担责鞋厂未经注册,胶水厂便将在对账单上签名的莆田两人告上法庭。判决钱某华和钱某兴应支付胶水厂货款55150元及相应损失。未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司名其只是某鞋面加工厂的财务人员,并于每个月的月底进行对账,胶水厂以对账单主张钱某华和钱某兴应当偿还货款55150元,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审结了此案,自己的签字应该是无效的。交易单上客户确认处的签名均是钱某华和钱某兴,因两人欠胶水厂货款55150元,
莆田荔城区某胶水厂诉称,自2015年3月起,签名确认无误后再由老板钱某兴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