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则委执行政策国务关于关税告停止台湾对部地区的农的公产于产品分原院关员会税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15种原产台湾地区的国务关于关税告进口水果实行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5〕25号)、相关农产品进口关税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院关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税税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则委执行政策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7〕3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对台免税农产品税号范围的通知》(税委会〔2011〕28号)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停止台湾自2024年9月25日起,对部地区的农分原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免征则委执行政策国务关于关税告停止台湾对部地区的农的公产于产品分原院关员会税税

分原

  2024年9月14日

免征则委执行政策国务关于关税告停止台湾对部地区的农的公产于产品分原院关员会税税

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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