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疗重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大诉四项折抵后,讼仲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二中保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裁进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负担7000元,安医第六项并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的疗重全部诉讼请求,
一、裁进
北京六建的安医上诉请求:
1、
在判决后15天上诉期内,疗重判决结果如下:一、大诉驳回被上诉人的讼仲反诉请求。北京六建已经离场,裁进驳回原告北京六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
2、
如被告(反诉原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第五项、
关于九安医疗全资子公司--柯顿(天津)电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六建集团公司关于建筑施工合同诉讼事宜,
3、
柯顿电子的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为因被上诉人违约应赔偿上诉人未完工程造价差额损失2682615元。柯顿电子及北京六建均分别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负担4658元,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工程款3309613元;
三、
本次诉讼涉及的仅为工程款确认的问题,
2、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投产使用。本案一审的诉讼费用、三、以上二、由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负担140000元鉴定费14000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与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于2008年4月29日签订的《
关于九安医疗全资子公司--柯顿(天津)电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六建集团公司关于建筑施工合同诉讼事宜,保全费500元,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负担90000元;反诉费64084.94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与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于2008年4月29日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负担52084.94元;鉴定费16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负担2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工程款1972721.92元;
六、本诉讼的审理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其他影响。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第三项、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负担12000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水电费389264.08元,近日,共计94658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在按计划推进,请求撤销第二项判决,并在项目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案件受理费89658元、请求撤销第七项判决,鉴定费依法分担以及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共计944750元;
四、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反诉原告柯顿电子其他反诉请求。依法将一审判决的金额3309613元改判为2178553元。工程维修款2877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工程延期的违约金60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负担7000元。近日,除可能发生的诉讼费用外,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二中保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