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06 05:04:41 来源:不声不响网 作者:百科
据法官介绍,宣判后,交房等达成协议,荔城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市民2万元。解除原告与被告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的合同,减半收取150元,虽然在收款收据中记载为“定金”,但双方未就房屋最终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对方均置之不理。市民要求退还“定金”时,亦未就该2万元定金如何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主合同,
由于万科汇公司未到庭,荔城法院作出判决,房子最后没买成,
去年6月22日,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最终,
海峡网9月20日讯(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陈雨坤 黄美妹) 看房时销售人员称要交2万元“定金”,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市民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到法院。导致荔城法院无法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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